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( )年;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( )年。 A、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B、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0年C、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30年D、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20年 发布时间:2025-11-20 05:05:31